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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地圖應包含下列資料:一、圖名。
二、圖廓:四隅應註記坐標。
三、比例尺:採文字、分數或比例方式表示,並應輔以圖示方式標註之。
四、方位指示。
五、圖例表。
六、說明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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