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 第8條 法規: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8條 地圖有繪製各級行政區域界線者,其有重複部分,應繪製上級行政區域界線。前項行政區域界線有爭議者,以未定界之圖式標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