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 第2條 法規: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2條 地圖編印作業應包含下列程序:一、擬訂製圖計畫。二、資料蒐集及分析。三、編纂。四、調繪。五、審查。六、印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