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0-6條申請開發之基地位於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範圍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該計畫劃設公告之水源保護區範圍,不適用第三十條之一第一…
- 第30-7條政府主動辦理位於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內之使用地變更,因建物密集,致法定空地留設困難者,得以毗鄰相關之多筆土地合併為一宗基…
- 第30-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就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範圍內原住民保留地指定適宜區位,並經部落同意,由鄉…
- 第31條工業區以外之丁種建築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原使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內土地確已不敷使用,經依產業創新條例…
- 第31-1條位於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公告未達五公頃之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取得中央工業主…
- 第31-2條位於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公告未達五公頃之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中央工業主管機…
- 第33條工業區以外為原編定公告之丁種建築用地所包圍或夾雜土地,其面積未達二公頃,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適宜作低污染、附加產值高之…
- 第34條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取土部分以外之窯業用地,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得供工業使用者,…
- 第35條毗鄰甲種、丙種建築用地或已作國民住宅、勞工住宅、政府專案計畫興建住宅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零星或狹小土地,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
- 第35-1條非都市土地鄉村區邊緣畸零不整且未依法禁、限建,並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非作為隔離必要之土地,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 第36條特定農業區內土地供道路使用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
- 第37條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之各種使用地,於該事業計畫廢止或依法失其效力者,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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