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 第3條 法規: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3條 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之申請案件,其提出之文件應合於下列規定:一、土地複丈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三、申請人身分證明。四、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原權利人之繼承人時,並應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之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