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設置辦法 第6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6條 本會置工作人員辦理本會幕僚事務,由鄉(鎮、市、區)公所主辦地政業務人員兼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