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 第7條 法規: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7條 受託辦理區段徵收業務之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其地政、土木工程或測量專業人員有異動時,應於異動後一個月內另聘任合格人員送主管機關備查;逾期未另聘任合格人員者,主管機關應予終止或解除契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