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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受託辦理區段徵收業務之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應置專任地政專業人員;其受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者,應增置專任土木工程專業人員;受託辦理測量業務者,應增置專任測量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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