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 第6條 法規: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6條 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文件載有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者,得受託辦理區段徵收業務。但文件上僅載有辦理土木工程業務者,僅得受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業務;文件上僅載有辦理測量業務者,僅得受託辦理測量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