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75條 法規: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四編 建築改良物測量 › 第一章 通則 第275條 建物位置圖,以地籍圖同一比例尺謄繪於建物測量成果圖左上角或適當位置,並繪明土地界線,註明地號、建號、使用執照號碼及鄰近之路名。但建物所坐落之土地過大或過小時,得按原圖比例尺酌予縮放。前項建號應於公告確定後填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