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74條 法規: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四編 建築改良物測量 › 第一章 通則 第274條 建物之各層樓及地下室,分別測繪於平面圖上,各層樓平面圖,應註明其層次。騎樓地平面、附屬建物與主體建物相連處繪虛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