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65條登記機關受理建物測量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一、申請人之資格不…
- 第266條申請人申請建物測量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十年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建物測量費:一、依第二百六十四條之一規定申請撤回。二、…
- 第267條測量人員於實施測量前,應先核對申請人之身分。測量完竣後,應發給申請人建物測量成果圖。測量結果應由申請人當場認定,並在建物…
- 第268條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十三條及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於建物測量時,準用之。
- 第269條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就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
- 第270條建物測量圖之調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地籍圖或圖解地籍圖數值化成果調製建物測量圖時,應將其鄰接四週適當範圍內之經界線…
- 第272條建物平面圖之比例尺,以一百分之一或二百分之一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 第273條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建物以其外牆之外緣為界。二、兩建物之間有牆壁區隔者,以共用牆壁之中心為界;無牆壁區…
- 第274條建物之各層樓及地下室,分別測繪於平面圖上,各層樓平面圖,應註明其層次。騎樓地平面、附屬建物與主體建物相連處繪虛線。
- 第275條建物位置圖,以地籍圖同一比例尺謄繪於建物測量成果圖左上角或適當位置,並繪明土地界線,註明地號、建號、使用執照號碼及鄰近之…
- 第276條各棟及各層樓房之騎樓地平面及其附屬建物應分別計算其面積。建物面積之計算,應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一百五十八條及第一百…
- 第277條建物測量圖及建物測量成果圖由登記機關永久保管。前項建物測量圖及建物測量成果圖以段為單位,按建號順序每五十號或一百號裝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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