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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14條申請人申請複丈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十年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土地複丈費:一、依第二百十一條之一規定申請撤回。二、申請再…
- 第215條複丈人員於實施複丈前,應先核對申請人、關係人之身分。複丈完竣後,應發給申請人土地複丈成果圖或他項權利位置圖。複丈除本規則…
- 第216條受理土地複丈案件,扣除補正期間,應於收件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竣,其情形特殊經登記機關首長核定延長者,依其核定。各級法院、檢察…
- 第217條(刪除)
- 第218條採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其複丈應以數值法為之。
- 第219條採圖解法複丈者,應依第九十條至第九十四條之規定辦理。採數值法複丈者,應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
- 第221條鑑界複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複丈人員實地測定所需鑑定之界址點位置後,應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並於土地複丈圖上註明界標名…
- 第221-1條位置勘查複丈,複丈人員對申請案件之各宗土地指示概略位置,免依第二百十一條通知關係人、第二百十五條發給土地複丈成果圖及第二…
- 第222條各級法院、檢察機關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之複丈案件,受囑託機關應依受囑託事項辦理,其土地複丈成果僅提供囑託機關。
- 第223條宗地之一部分,因天然變遷,成為可通運之水道,或受洪水流失辦理分割時,得僅測量其存餘土地,決定其分割線。
- 第224條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前項土地之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抵押權、典權、耕作權…
- 第225條土地界址曲折調整者,應檢附界址曲折調整協議書,並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可達成減少地界線段為限。如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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