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勘查複丈,複丈人員對申請案件之各宗土地指示概略位置,免依第二百十一條通知關係人、第二百十五條發給土地複丈成果圖及第二百十八條至第二百二十條測量方法之規定辦理。
但同時申請其他種類複丈案件之界址,應另依其規定辦理。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16條受理土地複丈案件,扣除補正期間,應於收件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竣,其情形特殊經登記機關首長核定延長者,依其核定。各級法院、檢察…
- 第217條(刪除)
- 第218條採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其複丈應以數值法為之。
- 第219條採圖解法複丈者,應依第九十條至第九十四條之規定辦理。採數值法複丈者,應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
- 第220條複丈時,應對申請複丈案件各宗土地之毗鄰土地界標一併檢測,必要時並應擴大其檢測範圍。
- 第221條鑑界複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複丈人員實地測定所需鑑定之界址點位置後,應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並於土地複丈圖上註明界標名…
- 第222條各級法院、檢察機關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之複丈案件,受囑託機關應依受囑託事項辦理,其土地複丈成果僅提供囑託機關。
- 第223條宗地之一部分,因天然變遷,成為可通運之水道,或受洪水流失辦理分割時,得僅測量其存餘土地,決定其分割線。
- 第224條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前項土地之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抵押權、典權、耕作權…
- 第225條土地界址曲折調整者,應檢附界址曲折調整協議書,並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可達成減少地界線段為限。如為實施…
- 第225-1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二十四條及前條所稱之使用性質,於都市土地指使用分區,於非都市土地指使用分區及編定之…
- 第22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於辦理土地界址調整複丈後,應依複丈成果改算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前後各宗土地地價之總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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