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 第35條 法規:地籍清理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之清理 第35條 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能證明登記名義人與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確係同一主體者,由該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於申報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發給證明書;並於領得證明書後三十日內,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更名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