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 第28條 法規:地籍清理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所有權以外土地權利之清理 第28條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由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塗銷之。前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因第一項塗銷登記致抵押權人受有損害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