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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籍清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土地權利,於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逕為塗銷登記:一、以典權或臨時典權登記之不動產質權。
二、耕權。
三、賃借權。
四、其他非以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
前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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