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7條 法規: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7條 受託測繪業之名稱、所在地、執行之業務範圍、工作項目、地區及其他有關事項,由地政機關公告之;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前項內容於受託期間如有變動,亦應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