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地政機關需委託辦理地籍測量時,應將委託業務範圍、工作項目、法規依據、評選決定之程序、受託辦理地籍測量業務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之;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