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5條 全國聯合會應組成簽證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事項如下:一、關於本基金與其孳息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二、關於本基金代為支付之核議事項。三、簽證保證金退還之核議事項。四、本基金管理經費之審議。五、關於簽證人投保簽證責任保險之規劃審議事項。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