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3條 地政士辦理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時,應查明簽訂人身分為真正,始得為之,其因簽證不實或錯誤造成當事人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地政士有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情事者,廢止其簽證人登記,並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法懲戒。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