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2條 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應於金融機構開設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簽證基金專戶,儲存地政士簽證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