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8條 全國聯合會依前條規定代為支付後,對簽證人行使求償權時,得先與簽證人進行協商,並得酌情允許其分期給付,協商結果應作成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