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本基金除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代為支付或依第十九條規定退還外,不得動支。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