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7條 全國聯合會受理代為支付案件,應於一個月內提交本會審查;經本會審查決議代為支付者,全國聯合會應於十五日內償付當事人。本會為前項審查時,應通知當事人及簽證人列席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