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5條 本基金孳息之動支,應編列預算並提經本會審議,其運用範圍如下:一、出席費或交通費。二、行政工作人員之薪資。三、管理及總務之支出。四、辦理簽證人責任保險投保支出。五、其他有關必要之支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