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續聘以二次為限。
但代表團體出任者,應隨其職務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前二項委員之續聘、補聘依第六條第二項之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