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第9條 法規: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9條 參加專業訓練之地政士受訓完成後,由辦理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發給完成專業訓練時數之證明書。遲到、早退超過十分鐘者,該節時數應不予計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