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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辦理專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應將每年學員名冊、出席紀錄、經費收支、師資名冊等資料保存建檔,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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