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第8條 法規: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8條 經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於開辦訓練時,應於每期開課二週前將開課日期及課程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