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第7條 法規: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7條 地政士專業訓練應包括下列課程:一、民法、土地法規及相關稅法。二、土地登記法規及實務。三、不動產使用限制相關法規及實務。四、其他與不動產相關之課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