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第5條 法規: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5條 經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於辦理訓練期間,應組成教學工作小組,辦理教學督導及輔導等相關事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