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紙本開業執照遺失、滅失或污損,得備具下列文件,向原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
前項補發或換發之開業執照,以原開業執照之有效期限為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