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地政士法母法 第6條 地政士紙本開業執照遺失、滅失或污損,得備具下列文件,向原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一、申請書。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前項補發或換發之開業執照,以原開業執照之有效期限為期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