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法規: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地政士法母法 第23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關於地政士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應自本法施行後改選之當屆起適用;共連選連任之理事、監事不得超過全體理事、監事名額二分之一,應分別就理事與監事名額認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