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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政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備置地政士名簿,載明下列事項:一、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
二、地政士證書字號。
三、學歷、經歷。
四、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名稱及地址。
五、登記助理員之姓名、學歷、經歷、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
六、登記日期及其開業執照字號。
七、加入地政士公會日期。
八、獎懲之種類、日期及事由。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事項變更時,地政士應於三十日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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