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備置地政士名簿,載明下列事項:一、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二、地政士證書字號。三、學歷、經歷。四、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名稱及地址。五、登記助理員之姓名、學歷、經歷、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六、登記日期及其開業執照字號。七、加入地政士公會日期。八、獎懲之種類、日期及事由。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事項變更時,地政士應於三十日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