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地政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人或利害關係人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一、自行停止執業。二、死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知悉前項事由時,應依職權予以註銷登記;地政士公會知悉前項事由時,得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