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第17條 法規:地政士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業務及責任 第17條 地政士應自己處理受託事務。但經委託人同意、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將業務委由其他地政士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