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第12條 法規:地政士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執業 第12條 地政士應設立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地政士二人以上組織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前項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