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執行法院對於已辦理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實施查封,依法囑託查封登記時,應將查封建物之基地地號或可能…
- 第2條查封之建物,由執行法院派員定期會同地政機關測量人員勘測其現狀,勘測完畢後,由法院指測人員於測量原圖上簽章。前項勘測費由法…
- 第3條地政機關,應於勘測完畢後六日內,編列建號記入被查封建物基地登記簿標示部「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建號」欄內,無須徵詢基地所有人之…
- 第4條債權人繳清勘測費用後,地政機關應將該建物登記簿及建物平面圖與位置圖之影印本各一份函送執行法院。
- 第5條已由法院囑託查封登記之建物,法院因當事人和解,債之清償或其他原因撤銷查封時,應即填寫「某某地方法院囑託塗銷查封登記書」,…
- 第6條執行法院拍賣查封建築改良物發給買受人權利移轉證書時,應通知地政機關在前項查封登記「備考」欄內註明拍賣日期及買受人。
- 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