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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未登記建築改良物辦理查封登記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查封之建物,由執行法院派員定期會同地政機關測量人員勘測其現狀,勘測完畢後,由法院指測人員於測量原圖上簽章。
前項勘測費由法院命債權人於勘測前向地政機關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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