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建築改良物辦理查封登記聯繫辦法 第6條 法規:未登記建築改良物辦理查封登記聯繫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本法規已於 1980-03-1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6條 執行法院拍賣查封建築改良物發給買受人權利移轉證書時,應通知地政機關在前項查封登記「備考」欄內註明拍賣日期及買受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