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建築改良物辦理查封登記聯繫辦法 第5條
本法規已於 1980-03-1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5條
已由法院囑託查封登記之建物,法院因當事人和解,債之清償或其他原因撤銷查封時,應即填寫「某某地方法院囑託塗銷查封登記書」,囑託原地政機關塗銷其查封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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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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