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建築改良物辦理查封登記聯繫辦法 第4條 法規:未登記建築改良物辦理查封登記聯繫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本法規已於 1980-03-1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4條 債權人繳清勘測費用後,地政機關應將該建物登記簿及建物平面圖與位置圖之影印本各一份函送執行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