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建築改良物辦理查封登記聯繫辦法 第3條 法規:未登記建築改良物辦理查封登記聯繫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3條 地政機關,應於勘測完畢後六日內,編列建號記入被查封建物基地登記簿標示部「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建號」欄內,無須徵詢基地所有人之同意,同時應即編造「建物登記簿標示部」,並於「所有權部」辦理查封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