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第16條 法規: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6條 第六條至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規定,涉及參與投標人之權利、義務事項,應於招標文件內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