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第2條 法規: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已成年者,得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前項規定於外國人,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