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二章 組織 第9條 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應先請假,不得委託代表出席;未事先請假者,視為無故缺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