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本會設監察小組,置監察人三人,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監察人互選之:一、經紀業代表一人。二、專家學者一人。三、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一人。前項人員分別由仲介業全聯會、代銷業全聯會提理事會決議後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