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條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一、經紀業代表四人至六人。二、專家學者三人…
- 第6條本會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由主任委員提報本會通過後聘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處理日常事務。本會必要時…
- 第7條本會委員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得發給出席費或交通費。本會執行長、副執行長及工作人員得支給薪資。
- 第8條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或有第十條規定應自行迴避之情形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本會第…
- 第9條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應先…
- 第10條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調處案,應自行迴避。
- 第11條本會之調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本會受理調處案件應於受理日起二十日內開會討論之。二、調處會議應邀請當事人及相關人士列席…
- 第12條本會設監察小組,置監察人三人,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監察人互選之:一、經紀業代表一人。二、專家學者一人。…
- 第13條監察小組之職權如下:一、審查基金收支結算表。二、查核本會基金收支狀況,並得要求提出相關文件、簿冊以利查核。三、查核本會有…
- 第14條本會委員及監察人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續聘以二次為限。但代表團體出任者,應隨其職務進退。前項委員或監察人出缺時,本會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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