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二章 組織 第11條 本會之調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本會受理調處案件應於受理日起二十日內開會討論之。二、調處會議應邀請當事人及相關人士列席說明或提供書面資料。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處日期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四、調處決議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通知當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